當今世界,環境問題越來越成為世界性問題。大力發展循環經濟,在經濟規模不斷擴大的過程中,拉長產業鏈條,使資源消耗降到最低,使污染排放減到最小,做到再利用、再循環、資源化,有效緩解經濟增長與資源環境之間的矛盾,實現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既是一種戰略性的選擇,更是眾多礦山企業實現又好又快發展的必然選擇。
循環經濟是一種生態經濟,它把清潔生產、資源綜合利用、生態設計和可持續消費等融為一體,本質上是環保和可持續發展理念的經濟實踐。是對生產、流通和消費過程中進行的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活動的總稱。它主要是通過建立從“資源—產品—再生資源”和從“生產—消費—再循環”的模式有效地利用資源和保護環境。
發展循環經濟,只有在統一的社會規範和協調的法律體系下,才能把資源節約、環境保護同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有機結合起來,既保證資源和環境對經濟發展的支持,又保證經濟發展對促進資源節約和環境改善的支持,實現符合可持續發展戰略的良性循環。
硬性約束
《循環經濟促進法》的特點之一就是對違法行為所規定的法律責任有威懾力。該法規定了幾種違法行為可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如礦山企業未達到經依法審查確定的開採回採率等。違反該法規定,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循環經濟促進法對高耗能、高排放的行為,規定了硬性的約束措施,對各類主體不履行法定義務的行為,規定了嚴格的罰則,目的是保障法律的有效實施。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倪岳峰說,目前,我國正處在工業化加速發展的時期,如鋼鐵、有色金屬等企業,他們的資源消耗高、污染物排放也比較大,其中的大企業所承擔的節能降耗任務就更加繁重。為了保證節能減排規劃目標的實現,對重點企業的高耗能、高耗水企業,對重點行業的高耗能、高耗水企業進行重點監管是十分必要的。
法律規定,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粉煤灰、煤矸石、尾礦、廢石、廢料、廢氣等工業廢物進行綜合利用;企業應當發展串聯用水系統和循環用水系統,提高水的重複利用率,並採用先進技術、工藝和設備,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水進行再生利用;企業應當採用先進或者適用的回收技術、工藝和設備,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餘熱、餘壓等進行綜合利用。
另外從事工藝、設備、產品及包裝物設計,應當按照減少資源消耗和廢物產生的要求,優先選擇採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無毒無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和設計方案,並應當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工業企業應當採用先進或者適用的節水技術、工藝和設備,制定並實施節水計畫,加強節水管理,對生產用水進行全程序控制;國家鼓勵和支援企業使用高效節油產品。
激勵政策
促進循環經濟的發展,僅僅靠行政強制手段是遠遠不夠的,建立相應的激勵機制,鼓勵走循環經濟的發展道路,這是《循環經濟促進法》另一大特點。一方面有很強的約束力,令想要違法的人望而生畏;另一方面,有很強的吸引力,讓守法者真正嘗到守法、依法經營的甜頭。
《循環經濟促進法》中的“激勵措施”也有關金融方面的內容,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節能、節水、節地、節材、資源綜合利用等項目,金融機構應當給予優先貸款支援,並積極提供配套金融服務。對生產、進口、銷售或者使用列入淘汰名錄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或者產品的企業,金融機構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援。這一系列激勵措施還包括,將節能、節水、資源綜合利用等專案列為重點投資領域,實行有利於資源節約和合理利用的價格政策,實行有利於循環經濟發展的政府採購政策。
對於循環經濟重大科技攻關專案的自主創新研究、應用示範和產業化發展,國務院和各省區市政府以及有關部門要將其列入國家或者省級科技發展規劃和高技術發展規劃,並安排財政性資金予以支援。
此法還規定,國家對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產業活動給予稅收優惠,並運用稅收等措施鼓勵進口先進的節能、節水、節材等技術和設備,限制在生產過程中耗能高、污染重的產品的出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在循環經濟管理、科學技術研究、產品開發、示範和推廣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鼓勵,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對在循環經濟發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歷史鏈結
早在上世紀50年代到70年代,我國就開展了資源綜合利用工作。80年代到90年代,積極參與實施了聯合國環境規劃署推動的清潔生產行動計畫,並制定了《國務院批轉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於進一步開展資源綜合利用意見的通知》等規範性檔。進入21世紀以來,循環經濟發展工作得到強化。200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清潔生產促進法,對循環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清潔生產作了比較全面的規範。2005年,國務院發佈關於加快發展循環經濟的若干意見,為循環經濟的發展提供了更加明確的政策依據。7章、61條、10000多字的循環經濟法(原名)草案于2005年12月被補充列入立法計畫。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兩次審議修改,循環經濟法在提交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三審時,正式更名為《循環經濟促進法》,修改為七章五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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